贷款买房的同时,通常会被要求上一份贷款抵押商品房保险。提前还贷后,这份保险能否退保却少有人清楚。近日,本市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仲凯要求退保时被告知,保险合同早有约定,提前还贷不予退保。杨仲凯为此将某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为其办理退保手续,同时就保险合同中的上述条款进行解释。河东区法院已受理此案。据了解,这是本市首例以此为由提起诉讼的案子。
杨仲凯诉称,他于2000年贷款购买了河西区联盟里小区的一套住房,贷款年限为16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贷款买房,购房者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贷款抵押商品房保险合同。杨仲凯于2000年2月23日与某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了贷款抵押商品房保险合同,并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一次性支付了全部保费4352元。他在此居住了4年后,于2004年11月26日向贷款工行西青支行还清了全部贷款,贷款行也向其出具了用于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的相关证明文件。随后,他找到被告,经过多次交涉,对方都以保险条款约定不予退保为由拒绝退保。
杨仲凯认为该条款为无效条款,保险合同应于其还清银行贷款后自然终止。若保险合同继续履行,则其只有交保险费的义务而享受不到任何权利,因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仍是贷款行,而西青支行在其还清了贷款后,已与其没有了任何关系。现在,他把贷款还清后,已将该房出售。他说:“连房子都不属于我了,保险合同还怎样继续有效?”
某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拒绝发表意见,他说,既然已经告到法院了,就到法庭上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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