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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式风情区马可·波罗广场角楼也是天津市著名的风貌建筑之一 |
天津市的历史风貌建筑将依法得到更有力的保护。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首次对历史风貌建筑的概念进行了法律界定,并对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的9种行为明令禁止。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风貌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
市政府负责组织规划、房地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本市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评审工作。条例要求,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要对历史风貌建筑承担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权对危害历史风貌建筑的行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历史风貌区“规矩”多
今后,在历史风貌区内搞建设要守不少“规矩”,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新条例规定,在历史风貌建筑区内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风貌建筑区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违反这些规定,将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风貌区内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现有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要按照规划逐步迁移,否则将由市或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移,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历史风貌建筑不能乱拆除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风貌建筑的,必须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报市政府批准。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擅自拆、移历史风貌建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把历史风貌建筑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保护等级。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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