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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楼上住户私自改造房屋结构造成污水下漏等污染为由,一居民将邻居告上法庭。案件审理中,由于该居民拒绝交纳鉴定费用,致使法院未能对被告装修造成原告屋内渗漏污染存在因果关系问题获取结论。该居民最终因未能对自己的主张充分举证,被天津市东丽法院一审驳回了诉讼请求。
原告武某诉称,住在其楼上的被告常某,在房屋装修时私自拆除客厅与厨房之间的隔断墙,更改污水管道,造成污水下漏到自家屋内。常某还在阳台私自安装铁栏杆,盛放杂物及湿墩布,不时对武某的阳台玻璃造成污染,且铁栏杆曾有过整体坠落,对原告及行人公共安全造成隐患。武某故起诉要求常某恢复被拆除的隔断墙,拆除铁栏杆,清除自家屋内的污痕。在诉讼过程中,常某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李某。
被告常某辩称,他确实拆除了隔断墙,但并未对武某造成损害,武某屋内墙体污迹并不是其造成的,阳台的铁栏杆亦没有给武某造成污染,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4年9月1日,武某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常某装修造成其屋内渗漏污染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04年12月8日,法院依据原告申请书的内容委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技术鉴定。后武某以鉴定内容并非其申请的内容为由,不交纳鉴定费,致使法院未能获取鉴定结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常某在对房屋装修时拆除隔断墙、在北阳台安装铁栏杆及原告屋内部分墙壁上存有水痕均属实,但原告武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原告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北阳台玻璃在被告居住期间有被污染的损害结果。因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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