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天津市单位自管产住房约有2700万平方米,由于部分自管产单位没有设立房管机构和住房置换机构,居住这部分住房的群众想置换住房却苦于找不到办理的地方。针对这些情况,天津市房管部门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对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业务进行规范,单位自管产住房置换方式可以采取自营置换或者委托置换。
自营置换经营管理的住房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另外,本市成立了天津市现代房屋置换服务中心,不具备自营置换条件或者具备条件没有能力进行自营置换的房屋产权单位、房产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天津市现代房屋置换服务中心代办住房置换手续。
按照要求,自营置换单位和市现代房屋置换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的条件和时限办理。不符合置换条件的,置换单位可以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单位自管产住房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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