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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日报》曾于6月9日以《高速公路速不高引发诉讼原告称这是霸王合同要求返还一半通行费》为题,报道的备受国内关注的天津律师状告华北高速公路案,26日下午,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书中认为,原告驶入京津塘高速公路并交纳了通行费,其与被告华北高速公司之间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享有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造成高速公路车辆拥堵,是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这种不确定因素所引起,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指示采取了措施,发布了交通管制警示信息,对造成车辆拥堵的事实,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返还车辆通行费12.5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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