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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夫妇因买房急需钱以双方的名义共同向女方的父母借了1.9万元,不久后双方离婚,法院判令二人各承担一半借款。但日前,女方的父母以房价上涨为由,将前女婿诉上法庭,要求其按房价的上涨比例多还欠款。法院经审理,未支持原告方的这一诉求,判令被告李某偿还欠款9600元,同时按相关规定支付利息。
女方父母诉称,其女儿与李某于1998年2月向他们借款1.9万元,用于购买天津市河西区某小区独单一套,去年,女儿与李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法院判令双方各承担债务9600元。老两口称,该房现已涨到12.5万元,被告应偿还的9600元当时占总房款的12.3%,按此比例现在应还1.5万余元,以此为由将前任女婿告上法庭。
庭上,被告李某辩称,他在与原告之女离婚时就对此债务有异议,同时两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河北区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认为原告提出因房价上涨要求被告按上涨比例给付增长款的请求与法律相悖,没有支持该主张,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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