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口头约定,一男子到一家公司为其仓库铺油毡,未料,施工中该男子从房顶摔下被烫伤,遂向该公司提出索赔,并由此成讼。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了双方存在承揽关系,但认为被告公司负责人在该男子工作中已告知其注意安全,被告无过错,故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
原告王某诉称,他是从事烫油、铺油毡业务的专业人员,与被告某家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其为该公司车间改造的仓库房顶烫油铺油毡。2004年3月28日,王某在铺到第三卷时提油壶从房顶漏下去,左手被油烫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上肢二度到三度烫伤,总面积4%”,住院进行手术,还需二次手术。王某称被告房顶年久失修,又未给予必要的防护工具和采取防护措施。且事发后,被告置之不理,使原告人身和精神受到伤害和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进行赔偿。
被告某家用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原、被告未签过任何协议。出事地点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个人租赁的闲置厂房,与该公司无关,且在原告王某工作过程中,赵某已告知其注意安全。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租用该闲置厂房,用于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该家用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赵某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烫油毡的房屋又是该公司的生产车间,故认定被告系本案适格主体。且从原、被告口头协议的内容看,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烫油铺油毡的工作,原告提供工具,被告提供原料及给付原告一定报酬。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属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庭审中,已证明被告在原告工作中已尽到告知其注意安全之义务,故被告无过错。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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