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顾客在进入一商厦时,不巧商厦的玻璃幕墙突然爆裂,顾客赶紧用手护住头,左手被严重砸伤。为此,顾客将与商厦有关的四家企业一并告上了法庭,进行索赔。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厦所属的企业法人及建筑物产权单位应对商厦附属物的失修负责,遂一审判决该两家连带赔偿伤者损失。
2003年8月28日下午,在本市一家音乐学校执教、擅长演奏吉他的李某与好友一同前往本市一家百货商厦购物。当他们走到商厦门口时发生意外:位于大门上方、商厦5楼的一块大约2平方米的宽大玻璃突然爆裂。李某发觉危险后,本能地双手抱头。李某的头部幸免受伤,但左手却被落下的玻璃不幸砸伤。李某当即请人报警。后经医生做清创缝合治疗,李某的左手还是留下了两处大约0.5厘米的创痕。后因外伤肿痛,左手活动受到限制,李某又多次复诊治疗。
由于遭受这场意想不到的灾祸,李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5600余元。经鉴定,李某的左手被砸伤处愈合后功能稍有异常,但未构成伤残。为索赔,李某将经营商厦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某百货商厦、百货商厦所属的企业法人某百货公司、2003年9月成立并收购了百货商厦的某百货销售公司以及百货商厦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某投资公司共四家一并告上了法庭。法庭上,李某指出,自己是一名音乐老师,左手被严重砸伤后,虽经长时间治疗,但拇指功能仍未完全恢复,现已不能正常弹奏吉他。
开庭时,到庭的被告之一某百货销售公司表示,原告受伤是发生在自己收购某百货商厦之前,并非在其经营期间,所以不同意赔偿。产权单位某投资公司则强调,作为产权人他们当时并非商厦的实际管理者,对相关情况也不了解,所以也不同意赔偿。其他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百货商厦作为某百货公司的非独立分支机构,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无注册资金,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被告某百货公司承担。在百货商厦经营期间,由于对经营场所修缮不够,发生了楼外墙玻璃坠落问题,并致人损伤,对此,某百货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某投资公司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商厦建筑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此纠纷发生在某百货商厦经营期间,因此当时未在商厦从事经营的被告某百货销售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考虑到受伤确实给原告工作带来了影响,原告应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某百货公司与被告某投资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600余元,并连带补偿原告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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