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亲拒绝为自己交纳学费,一中学生怀恨在心,竟伙同继母谋害亲生父亲,后因遭反抗行动未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二被告人长期受被害人的粗暴对待及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终对二被告人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被告人苏宏系未满十八岁的中学生,魏某系其继母。两被告人与被害人苏毅分别为父子、夫妻关系。今年春节后,被害人苏毅因苏宏学习成绩因素拒绝给其交纳书本费,并提出不再支持苏宏继续求学,苏宏对此怀恨在心、蓄意报复,并向魏某提出欲让其父“消失”。今年2月28日下午2时许,苏宏到医院购买了舒乐安定药片,魏某购买了乳胶手套等作案工具,二被告人商定准备将舒乐安定药片掺入葡萄酒内,哄骗被害人苏毅喝下。当晚7时许,在被害人苏毅喝酒睡觉后,苏宏又要求魏某帮助其找床单并撕成布条,将苏毅捆绑欲致其窒息死亡,后因遭苏毅反抗未得逞。当晚,被告人苏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魏某于次日被查获归案。
庭审中,苏宏表示自己十分渴望能够继续读书,父亲做出让其辍学的决断令他很气愤也很绝望,所以才会一时冲动地做出如此举动。魏某则自辩其没有杀人目的,法院经查证认定,在案发之初魏某确实对被告人苏宏加以劝阻,但在苏宏拒绝其劝阻的情况下,魏某仍然实施了协助苏宏实现故意杀人目的的行为,考虑到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减轻处罚。
关于量刑情节一节,法院认为,由于本案属于发生在特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故意杀人案,虽然二被告人之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但根据证据,二被告长期受到被害人的粗暴对待,家庭矛盾长期积蓄,被害人在此案形成的原因方面亦有过错,案发后,被害人多次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苏宏作案时尚未成年,案发后有自首情节,魏某系从犯等因素,法院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苏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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