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住新房时,业主发现主卫生间渗水,其后经过了维修和装修。时隔数月后,埋在卫生间地下的供暖水管突然爆裂,水流遍地,致使新房被浸泡。在解决纠纷未果后,业主将曾经对卫生间渗水进行过维修的开发商和此后进行装修的装修者同时告上法庭。经审理,天津市和平区法院鉴于二被告都未能举证证实己方没有责任,遂判决二被告共同对业主作出等额赔偿。
去年4月,赵女士买下了本市某发展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套商品房。进住前,赵女士发现室内卫生间渗水,便找到了某发展公司。某发展公司前后对渗水处做了两次维修。其后,赵女士经某发展公司同意找到张某来为新居进行装修。没料到,时隔数月,2004年11月13日凌晨2时许,埋在赵女士家主卫生间地下的供暖水管突然爆裂。刹那间,赵女士家水流遍地,地板、实木门、踢脚板、家具等均遭浸泡。后发现有一根埋在水泥层中的暖气管上有长约1厘米的破损口。赵女士一家为此遭受经济损失1.8万余元。为索赔,赵女士将开发商和装修者推上被告席。
法庭上,被告某发展公司提出,原告在房屋装修期间擅自拆改地漏、暖气,且未做打压试气。发生爆裂后,某发展公司积极进行修复,刨开地漏,但发现埋在水泥里的暖气管早被弄坏,所以,原告受到的损失非他们所造成,不应由他们赔偿。负责为原告赵女士装修的张某则提出,他在装修过程中只是为了施工拆装过暖气片,并不知道水泥层内铺有暖气管道,也未改管道、未动水泥地面。诉讼中,张某愿意部分承担原告方受到的损失,但经协商未能与某发展公司就此达成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发展公司和张某均不能举证证实究竟是哪一方在施工中破坏了水泥层内的暖气管道,也不能证实自己没有责任,因此双方应共同适当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处二被告各赔偿原告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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