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被告人出示证据 |
时间:3日上午9:00。
地点:天津市和平区法院 刑庭。
案由:抢劫。
据指控,今年3月19日,山东来津人员李某伙同他人在和平区一酒店内打电话给本市某科技发展公司,谎称购买3台笔记本电脑。当天中午,该科技发展公司的经理刘某和员工王某将电脑送到酒店,在王某调试电脑时,他们几人先后找托词拿走两台电脑,当李某也欲离开时,王某抱着电脑坚持与李某同行。在酒店外,王某察觉出有诈,紧抓住李某不放并大喊报警。李某为挣脱与其厮打并将王某打伤。
庭审中,李某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抢劫。他说,王某是散打健将,自己只有挨打的份。本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