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车辆碰撞后赔给邻村村民200元钱,一男子遂心生杀人之念,携刀上门报复。案发当日,由于他要找的人没在家,该男子竟将罪恶之手伸向对方的母亲,猛砍其脑部十余刀,幸得及时抢救,未造成严重后果。考虑到该男子犯罪未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天津市东丽法院日前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8年。
被告人黄某是天津市东丽区农民。今年1月31日,黄某雇用的司机驾驶三轮摩托车与田某所驾汽车发生磕碰,田某为此向黄某索赔人民币200元。黄某赔付后怀恨在心,图谋杀死田某。次日8时许,黄某携带菜刀两次窜至田某家。因田某未在,黄某便欲上楼找田某之子。此时,田某的母亲刘某予以阻拦,黄某遂起杀害刘某之念。后黄某将刘某摁倒在地,用菜刀朝刘某脑后部猛砍十余刀,直至刘某停止挣扎才住手,导致刘某头部及双手多处受伤。后刘某趁黄某不备,逃出屋外向邻居呼救。经群众报警,黄某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刘某伤情为轻伤(偏重)。
法庭中,被告人黄某辩称,他起初没想杀人,只想用刀吓唬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和他抢刀,他是不会砍被害人的,为此,请求法院从轻判处。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黄某家属代黄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并及时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心胸狭隘,仅因车辆碰撞后赔偿对方200元钱即心存怨恨,生杀人之念,由于图谋报复的“目标”不在家,而后转嫁矛盾,将怒火指向与其并无矛盾的被害人,欲置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极力反抗才未得逞,但终致被害人轻伤(偏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当庭辩解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达到杀死被害人的目的,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黄某在家属帮助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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