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我先生60年代参加工作,自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来,一直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今年1月份满60岁退休,因病于今年4月份去世。请问,退休人员去世,其个人社保账户余额还能继承吗?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17条进一步明确,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另外,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中,对个人账户的继承问题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一次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额为: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的比例。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可以继承,指的是死亡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而不是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全部。所以,周女士丈夫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是可以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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