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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酒店女服务员合谋盗取客房内客人财物,价值计2000余元。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元。二人不服,于日前上诉至市二中院。
20岁的苏某与18岁的胡某分别为河北省和山东省农民,二人从原籍来津后在本市滨海机场一酒店打工。今年4月27日上午9时许,苏某和胡某预谋后,苏某按照胡某提供的房间号,在2821号房间盗窃客人张某的索尼数码照相机一部及记忆棒一根,价值人民币2200元,后二人被查获归案,收缴的赃物已发还失主。
法院认为,苏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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