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北方网报道了这样一件事情:“8日早晨8时30分,天津市河西区爱国道与一号路交口处,一老大爷险些落进自来水井中。”据了解,当时那位老大爷走到爱国道与一号路交口时,突然脚下一滑,一条腿掉进了自来水井中。附近烟摊老板冲过去抓住老大爷的手臂,避免了其坠入井中,但腿被擦伤。原来,那口肇事的自来水井的井口与井盖不配套,稍稍用力井盖就会翻转。
还算幸运的是,当这位老大爷一条腿掉进了自来水井中的时候,恰好被旁边烟摊老板看到,被及时救助上来,没有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假设,如果这位老大爷掉下井的时候没有人看到,没能得到及时救助,那么,后果是不是非常严重呢?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我们的假设真的变成了现实,那么这一后果的责任又由谁来负呢?当我看到这一报道的时候,不禁让我想起一件小事来:大约是1999年春季的一天,我和德国朋友在德国慕尼黑一条幽静的街上散步,看到街道边上一名园艺工人正在对由院子里探到护栏外的一棵小树的树枝进行修剪。我驻足观看,这时朋友对我说,“这棵树的树枝长到了院子外面,主人必须要对它进行修剪,如果不修剪,有行人从这过,不小心被树枝划伤,或者树叶落在地上滑倒路人,那么这棵树的主人都要负法律责任的。”朋友的话给我留下了很深的记忆。
在此我们也没有必要探究德国的法律是否严谨到了如此的地步,但是德国人做事一丝不苟,责任分明的态度和制度我们是应该学习的。回过头来我们再审视一下我们的井盖张“嘴”事件。当初干活的工人将这个不匹配的井盖放在这儿,他意识到没意识到日后会给行人造成隐患呢?每一个工程竣工的时候都要有监理人员或质量检查人员在检查合格的报告上签字的,请问这个工程的监理人员或质量检查人员当初是怎样检查的呢?如果说当初没有发现的话,那么监理人员或质量检查人员是干什么吃的呢?大家知道由于井盖出问题造成隐患或伤害事故在我市时有发生,那么我们要问对井盖负责的有关部门有没有关于对所辖区域井盖定期检查的规章制度呢?上述几个环节中如果有一个环节真正尽到了职责,恐怕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伤人事件吧?而上述几个环节的有关人员当你们拿着用市民纳税的税金为你们提供的工资的时候,而因为你们的失职而设下一个个“陷阱”反过来来伤害市民,你们的良心又何在呀?你们心理落忍吗?
现在不是流行问责制吗,这次井盖张“嘴”伤人事件的责任又应该问到谁的头上?当马路上一个个井盖变成一口口“陷阱”的时候,我们老百姓可感觉不到这个城市的和谐之所在。
附:什么是问责制?法治政府应该是一个责任政府,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一个能够接受公众问责的政府。政府为公众负责,同时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又由各级负责任的公务员来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缪志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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