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与天津市房管局联办“关注物业管理”系列报道以来,接到了很多读者打来的咨询电话。日前,记者将读者反映的物业热点问题进行了整理,并就此采访了市房管局物业处有关负责人,请他们逐一进行解答。
问: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房屋空置,是否还要交纳物业费?
答:《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业主后的房屋(包括业主空置的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缴纳。”也就是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即使房屋空置也要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问:物业管理小区要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要具备哪些条件?首次业主会会议应当由谁召集?
房管局:《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可以成立业主会:(一)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
“首次业主会会议由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召集。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不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的,业主有权要求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召集,或者要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召集。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仍不召集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或者业主自行召集。”
问:业主如遇到房屋屋顶漏雨、卫生间渗漏等问题,应该找谁解决?业主能够因此拒交物业费吗?
房管局:《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自用的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的部位、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
物业管理企业应该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可以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内容标准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服务,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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