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了解到,近期该中心共受理消费者有关手机的投诉113件。据悉,手机质量和售后服务出现的四种现象成为困扰消费者的难题。
问题一:人为“证据缺陷”
手机出现质量问题后,经销商与生产厂家相互推诿扯皮回避责任。经销商对直观可见的质量问题常以“要做质量检测”为由把消费者推到厂家,而厂家考虑自身利益而故意刁难消费者或拒绝出具检测报告,人为造成“证据缺陷”。
问题二:“换了,就别来找我”
手机因质量问题退换货本来是经销商的责任,维修部门只负有质量检测和维修责任。但个别售后维修部门,在消费者不明了三包规定的情况下,对退货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手机直接给予更换,且不说新换的手机质量是否有保证,就这一换,使消费者失去了在退货期内向经销商要求退机的条件,经销商还会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之后的其他三包责任。
问题三:维修叫“升级”
还有的个别厂家为了回避按有关规定给消费者退换商品的责任,即使在“三包”期内做了维修也不给消费者提供维修记录,或者采取偷换概念的手法,即把维修称作为“手机软件升级”,以此规避责任。
问题四:“舍不得”的备用机
消费者维修手机遇到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个别商家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备用机。特别是超过7天的维修,有的商家会找借口不提供备用机器,甚至提出如果备用机坏了应由消费者负责,或者以种种理由收取修理费等。
采访中了解到,消费者最头疼的就是购买手机出现问题,为其维修、退换付出很多辛苦。比如,消费者张某购买了一款某品牌的手机,刚使用3日便出现手机黑屏问题,他找销售商时先被支到生产厂家做检测,当找到该厂家驻津维修部门要求检测时,却被告知:“卖你手机的经销商与本公司没有签协议,所以尽管你购买的手机是本公司的产品,但也不能做检测和维修”。对此,他无奈地说:“买手机千万别出问题,否则就太麻烦了。与其付出这么多精力还不如再买一个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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