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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冯兆君):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发布了《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并于今年9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实施。至此,本市已经形成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构成的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体系,本市社会保险体系发展进入全面完善阶段。市民福利待遇水平随本市经济发展逐步增加,社会保障体制更加完备,老百姓得到更多实惠。
据介绍,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本市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
按照该规定,本市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其他资金。《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即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四项:(一)产前检查费;(二)生育医疗费;(三)生育津贴;(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日计算。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一)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还要增加生育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发生并发症的,其医疗费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一)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等四项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据了解,目前《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泛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也将依照该规定执行。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管也做了严格规定,规定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同时,本市还将设立由市有关行政部门代表、市总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生育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生育保险费的缴纳主要规定是: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为了充分保障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该规定要求,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已怀孕女职工预留生育保险费。
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
据介绍,为了细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具体办法,增加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的透明度,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将另行制定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与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对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征缴的有关规定处理。
市劳动保障门特别提醒,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凡属规定应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内,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相关链接: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生育保险制度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随着妇女参与社会化大生产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职业女性既要从事社会生产,又要担负起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任务。她们在怀孕、分娩、育婴期间,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参加劳动而减少或失去收入,同时又需要增加医疗保健费用支出。此外,她们不仅要在身体和精神上承受负担,甚至还可能有生命或伤残的危险。实行生育保险,使职业女在生育子女时,能够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医疗保健需要,并避免因生育而导致失业,从而解除女职工的后成之忧,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这既有利于维护劳动力再生产,也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权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一般而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是产假。产假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护产妇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的哺育。
二是津贴。生育津贴指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用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时,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
三是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怀孕到分娩和一系列医疗服务,以了解孕妇身体健康状况和胎儿成长情况。
生育保险是社会化大生产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其主要作用有:
一是有利于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不仅使妇女安全、健康地度过生育期,也为其产后投入正常工作创造条件。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孕期检查、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有薪假期,保障了其生育期间的身体健康和基本生活,解除了生育女工的后顾之忧。
二是有利于高人口素质,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人类繁衍、世代延续是社会得以生存的基础。要提高人口素质,首先要保护母亲健康。如果女工生育期间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就会因生活困难而被迫降低必要的保健与营养水准,直接影响到婴儿的生存和健康成长。
三是有利于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目前,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人口出生率很低,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鼓励生育政策,其中包括生育保险政策。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基本国策,更要从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来认识理解生育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促进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
四是为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创造条件。由于行业特点和社会分工不同,一些企业女工比例较高,另一些企业则比例较低,实行生育保险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的生育费用负担,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同时,也有利于男女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目标的实现,促进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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