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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的目是什么?
制定《条例》是为了贯彻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
2、《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在什么范围适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条例》。
3、什么是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
历史风貌建筑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历史风貌建筑区是指历史风貌建筑集中成片,街区景观较为完整、协调的区域。
4、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5、各级政府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负有什么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还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编制我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
6、我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工作是哪个部门主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工作。
7、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分工以加强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
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工商、公安、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8、那些人员组成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是什么?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社会、经济、文化、法律和房地产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有关评审工作。
9、谁组织实施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腾迁、整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组织实施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腾迁、整理等工作。
10、单位和个人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有何权利和义务?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风貌建筑的行为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对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承担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11、那些建筑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在我市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1)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2)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3)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
(4)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5)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6)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7)名人故居;
(8)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经灭失的建筑,按原貌恢复重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12、历史风貌建筑分有保护等级吗?
历史风貌建筑有三个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
13、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有那些程序?
(1)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历史风貌建筑。
(2)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单位、个人的推荐和历史资料,提出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
(3)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意见。
(4)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
(5)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14、历史风貌建筑区如何确定?
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建议名单,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15、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设立、移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吗?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
16、在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应当怎么办?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在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17、如何区别历史风貌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1)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2)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3)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18、对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1)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2)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风貌建筑区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
(3)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现有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逐步迁移。
从事本条第(1)项、第(2)项活动的,应当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批。
19、如何解决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消防问题?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消防设施、通道;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20、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能任意搞建设吗?
不能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任意搞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21、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有那些规定?
(1)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2)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规范标准”,依法审批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对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进行管理。
22、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有那些禁止行为?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3)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4)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5)违章圈占道路、胡同;
(6)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7)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8)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9)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
23、如何划分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责任?
(1)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保养。
(2)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予以督促和指导。
(3)使用人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应当予以配合。
24、哪个部门审定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方案?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施工。
25、如何处理历史风貌建筑发生的损毁危险?
历史风貌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26、历史风貌建筑迁移、拆除时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1)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风貌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及时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27、历史风貌建筑能否改变使用用途?需要改变时还审批吗?
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
28、何如开展历史风貌建筑的整修?
开展历史风貌建筑的整修,首先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编制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的要求,做好整修的相关工作。
29、腾迁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审批吗?
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承租人腾迁的,要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腾迁许可,并对承租人实行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腾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的,核发腾迁许可证,并将许可证载明的事项通知当事人。
30、历史风貌建筑承租人能选择腾迁安置形式吗?
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应当高于被腾迁房屋市场评估的价格。实行异地房屋安置的,安置标准应当高于承租人原居住水平。
31、当事人对历史风貌建筑腾迁安置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腾迁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已经获得腾迁许可,并按照规定标准向承租人提供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腾迁期限内拒不腾迁、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历史风貌建筑如何进行腾迁?
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历史风貌建筑使用人腾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出租人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3、行政、事业单位需要从使用的历史风貌建筑中迁出吗?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历史风貌建筑办公的,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需要腾迁的,要逐步进行腾迁。
34、那些情况下历史风貌建筑可以被收购?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历史风貌建筑,单位无力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收购。
(2)出售政府给予修缮补贴的历史风貌建筑,在同等条件下,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优先收购。
35、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是什么?
市和区、县应当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
(1)市和区、县财政预算资金;
(2)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3)直管公有历史风貌建筑产权转移的部分收益;
(4)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用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补贴和奖励,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36、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谁有告知义务?告知内容?
(1)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
(2)历史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37、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历史风貌建筑的技术资料;
(2)历史风貌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3)历史风貌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4)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5)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6)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38、鼓励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开发利用吗?
(1)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
(2)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发展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3)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
(4)鼓励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风貌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
39、擅自设置或破坏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标志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标志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40、未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定建设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新建建筑物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不能与该地区历史风貌相协调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风貌建筑区景观的,又未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现有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未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逐步迁移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移,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1、发生损害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行为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禁止在在历史风貌建筑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2、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发生违章行为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禁止在历史风貌建筑区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章圈占道路、胡同。违反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43、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乱挂或者堆放杂物的如何处理?
禁止在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的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违反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44、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公共场所或沿街从事摆卖等经营活动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禁止占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的公共场所或沿街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45、占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公共场所或沿街堆放杂物的如何处理?
禁止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违法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6、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不符合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7、因未及时修缮、保养,致使历史风貌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如何处理?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未及时修缮、保养,致使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督促限期抢救修缮;拒不抢救修缮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专业单位代为抢救修缮,所需合理费用由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承担。
48、未经审定修缮、装饰装修历史风貌建筑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未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擅自施工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9、擅自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擅自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50、擅自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擅自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1、行政管理人员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中发生了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房地产、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什么时间施行?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于2005年7月20日经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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