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本市制定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历史风貌建筑是指建成50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区是指历史风貌建筑集中成片,街区景观较为完整、协调的区域。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审议通过 风貌建筑要妥善保护
| 近日,一批风貌建筑经过改造以全新的面貌亮相海河两岸,成为津城最有代表性的景观带。图① 袁氏宅邸。 |
| 图② 原奥匈领事馆。 |
| 图③冯国璋故居。 |
| 图④常德道121号茂根大楼。 |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八种建筑是历史风貌建筑
《条例》规定,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筑,其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反映本市建筑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名人故居;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均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符合上述规定但已经灭失的建筑,按原貌恢复重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划分三个保护等级
《条例》规定,历史风貌建筑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保护等级。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风貌建筑保护有章可循
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风貌建筑区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现有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逐步迁移。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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