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仲裁委员会是本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惟一仲裁机构,其仲裁经济纠纷的程序是按该委员会依法制定的《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的。就相关问题,笔者日前采访了天津仲裁委员会负责人。
问:天津仲裁委员会受理和仲裁经济纠纷,既然已经有了一个仲裁规则,为什么还要制定“友好仲裁规则”?
答:市场主体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纠纷是难免的,关键是这些纠纷发生之后,是否能够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换句话说,及时、有效地解决市场运行中的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走向完善的重要标志。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因其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愿、较为快捷便利及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市场主体的关注。但是,现行的仲裁规则也存在程序复杂的问题,庭审过程也出现了诉讼化倾向。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在广泛征求法律界、经济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原则,制定了《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暂行规则》。该规则的施行,就是为了满足市场主体对经济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需求。
问:“友好仲裁规则”与现行的仲裁规则有什么不同?可不可以理解为是对普通仲裁程序的一种简化?
答:以友好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其程序与普通仲裁程序相比,肯定做了许多简化,但不仅仅是程序的简化。归纳起来,友好仲裁规则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我国法律规定,对民商事纠纷,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这一原则在“友好仲裁规则”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是否将其纠纷交由仲裁委员会以友好仲裁的方式解决,由双方当事人选择;友好仲裁活动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可以按照友好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友好仲裁,也可以约定其他方式;当事人可以分别在不同时间向仲裁员进行陈述、举证,也可以约定同时进行上述活动,等等。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也是对当事人私权利的一种尊重。
二是充分体现了简便快捷的特点。友好仲裁的程序期限为20日,现行的仲裁规则,普通程序为4个月,快速仲裁程序为50日;友好仲裁活动的地点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当事人既可以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经协商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往返之累。
三是费用较低。当事人可以用较少的花费获得同诉讼及一般仲裁程序相同的结果,这也符合市场主体希望减少纠纷解决成本的需求。
四是充分体现了以市场经济的方式解决市场经济纠纷的特点。友好仲裁活动由仲裁员主持,而天津仲裁委员会的友好仲裁员,都是从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中聘请的,由于他们贴近市场主体与当事人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在市场主体中具有较高威望,由他们主持友好仲裁活动更容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是以友好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伤和气。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绝大部分市场主体都不想做“一锤子买卖”,都希望通过长期的交往与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发展。因此,在遇到纠纷后,也都希望以一种不伤和气的方式尽快加以解决。友好仲裁能够做到最大限度地满足这种需求。友好仲裁规则中推荐的“报价”方式,就是在双方争议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采取一种类似于商务谈判的方法,提倡双方当事人做出让步,在友好的基础上化解纠纷。因此,友好仲裁也可以说是一种“让步仲裁”、“妥协仲裁”,是实现双赢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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