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郭某险些被人杀死,而凶手竟是他17岁的亲生儿子和后娶妻子刘某。前不久,天津河东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罕见的故意杀人(未遂)案,对其子判刑3年缓刑5年,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情回放
2005年春节后,郭某因儿子小强(化名)学习成绩“不好”,拒绝给他交纳本学期的书本费,还说以后不再让他继续上学。小强因此怀恨在心,并对继母刘某说要让他父亲“消失”。2月28日下午2时许,小强在市安康医院购买了150片艾司唑仑(舒乐安定),刘某买了乳胶手套等作案工具,两人商定将舒乐安定掺入葡萄酒内哄骗郭某喝下。
当晚7时许,郭某喝完酒睡觉时,小强又要求刘某帮助找床单并撕成布条。随后,他将父亲的双手双脚绑起来,并用枕头捂住其面部,欲致其死亡……
事后,郭某到公安机关作证称:“我喝了一杯红酒后觉得困,他俩就扶我到大屋睡觉,正睡着,我突然觉得憋气,醒来看见小强拿枕头、被子捂我的嘴,还说‘弄死你,我也不想活了’。我用力挣扎,这才发现双手双脚都被绑住了。我使劲挣脱时听见小强说‘刘姨你赶紧走’,我挣脱后就和他厮打起来。他跑到厨房拿起一把剪子想捅我,我拿起菜刀说‘你不放下剪子,咱就同归于尽’,然后趁机抢过了他的剪子,把他按倒在地。”
案发当晚,小强到公安机关自首,3月1日,刘某被抓获。
举案说法
本案属于发生在特殊家庭成员之间的故意杀人案。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系未遂,被告人小强作案时17岁,为未成年人,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法院根据该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家庭成员关系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