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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东西讲究“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然而有个农民却不这样,大凡乡亲们借给他的东西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原来,他将这些“借”来的东西全都当作个人物品拿去变卖牟利。日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该农民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郑某系宁河县某村农民,曾两次因盗窃罪被判刑。郑某虽然岁数不大,却游手好闲,终日无所事事。为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郑某常常打着“借”东西的幌子骗取他人财物,随后再转手卖掉牟取钱财。今年4月间,郑某以拉化肥、拉塑料为由,分别向本村两名农民“借”来了价值1680元和700元的两辆农用三码车。车到手后,郑某随即便以1100元和500元的价格变卖。此外,郑某还以借手机、帮朋友买手机为由,分别骗取本村两名农民的手机3部,变卖后共获赃款750元。郑某将赃款全部用于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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