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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是老工业城市,近几年,随着大多数国企的改制、合资,许多老国企职工的劳动合同问题再一次引起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视。5日,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针对国企合资后不再与老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部门提醒:国有企业实行整体合资后,应由整体合资后的合资经营企业为合同到期的国企老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
企业不能大批量终止劳动合同
据了解,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有企业整体合资后原固定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支付生活补助的批复》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可以不再续签,但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组织结构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能大批量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做好续签劳动合同工作。
另外,国有企业实行整体合资,在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应对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予以明确。如果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对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未予明确的,应当由整体合资后的合资经营企业支付生活补助费。
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生活补助费
按照有关规定,生活补助费的支付对象为原国有企业的职工。支付办法为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作年限为整体合资前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整体合资后在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年限之和。工资标准按职工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延,企业需要重新招用职工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终止劳动合同的原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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