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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行为,维护腾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颁布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天津市房管部门近日出台《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并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明确,腾迁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安置,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被腾迁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腾迁机构要经许可
据了解,本市目前有323幢建筑被确认为首批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年度保护腾迁计划对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进行腾迁的,应当取得市房管局颁发的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腾迁。
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市风貌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市房管局印章的《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证》。市房管局自颁发《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载明的整理机构、腾迁的历史风貌建筑坐落、建筑面积、占地面积、腾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腾迁安置方式自由选择
《办法》中规定,腾迁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安置,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被腾迁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整理机构应当在腾迁历史风貌建筑前,对被腾迁房屋进行房屋市场评估。整理机构应当进行腾迁动员,并与被腾迁人协商腾迁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安置的,应当告知安置补偿费用;实行房屋安置的,应当说明安置房屋基本情况。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对承租人实行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应当高于被腾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异地房屋安置的,安置标准应当高于原居住水平。整理机构对私有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腾迁的,应当与所有权人通过协商方式签订腾迁安置协议。
协议不成申请裁决
整理机构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承租人对腾迁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房管局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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