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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 通讯员徐连和 吴梅):《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明确了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的禁止行为,并对违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的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违章圈占道路、胡同;(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九)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
同时,《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违反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六)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第(四)、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上述第(七)、第(八)项规定的,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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