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 通讯员徐连和 吴梅)记者从天津市房管局了解到,《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对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的保护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的保护责任;应当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条例》规定,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保养。使用人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应当予以配合。妨碍、干扰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施工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排除妨碍。
《条例》规定,历史风貌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条例》规定,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作好历史风貌建筑的普查工作。
《条例》规定,历史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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