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称给员工上保险或虚开发票等手段,津龙翔(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刘某和副总经理陈某联手侵吞公司财产高达千万元,近日,两人被法院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判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某,男,现年48岁,陈某,女,现年49岁。二人所在的公司是香港龙翔化工国际有限公司投资兴办的独资企业。被捕前,刘某任总经理,陈某是副总经理且主管公司财务。
市二中院一审认定,1997年11月,二人用员工张某等人的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平安福寿险合同。投保期满一年后,二人以公司的名义申请退保,并要求保险经办人将所退的保险金分别存入二人名下,每人50万元。
同年,二人还以给货物上保险的名义从公司支取巨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共计45万余元。
2001年,二人以预付款名义,从公司支出39万元钱,作为支付其个人开办公司的费用,后虚开发票抵账。
1997年至2002年间,二人通过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吞公司资金940万余元。
1999年,厦门某公司用汇票两次支付给该公司货款98万余元,二人将汇票背书给柳某等人,由柳某等人提现后分批再交给二人。
1999年10月下旬,二人又利用账面文章侵吞144万余元。
依据上述事实,市二中院认定,二人实施非法手段,共计侵占公司资金1300余万元。二人不服上诉到市高院,市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证据足以认定二人犯职务侵占罪,但部分侵占事实证据不足,终审认定二人侵占数额为1021万余元。
市高院认为,虽然因认定二人部分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应在犯罪总数额中依法扣除,但由于二人职务侵占的数额已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故不影响对二人的量刑,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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