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驻福建(厦门)办事处原主任张毓梓(正厅级)因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7万元,日前在江西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2年,江西省政府驻福建(厦门)办事处拟在厦门开发房地产,香港某投资公司经理李某获悉某单位有地出租后,便从中牵线,最终促成双方签订《土地租用合同》。李某从中得到中介费35万元。为感谢张毓梓,李某送给张毓梓现金10万元。
1986年,任江西省政府驻福建(厦门)办事处副主任的张毓梓认识了福建某电子有限公司经理江某。1996年9月,时任香港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江某为得到张毓梓的关照,将其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送给张毓梓。2002年,张毓梓之子将商品房以30余万元的价格卖掉,除去之前支付的1万元定金,张毓梓从中获利29万余元。
此外,据检察机关指控,办事处所在的厦门庐山大厦工程建设中,张毓梓非法收受承建单位贿赂近10万元;在关照他人进办事处下属公司任总经理一职中受贿2万元。另张毓梓还涉嫌受贿4万元。
在庭审中,张毓梓承认了部分指控。此案将择日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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