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消费者的手机因出现故障送到维修中心修理,修复后,该消费者称手机内所存的个人资料丢失,遂起诉要求商家和厂家退机返款,并在全国性报纸上登报通知其亲友与其联络。本市和平区法院在对这一案例进行审理后,日前以该消费者证据不足为由,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今年3月22日,汪某在本市一家手机销售公司购买了一部价值1700元的手机。5月份,汪某所购手机发生自动关机并不能开机的故障。随后,汪某到商家和生产厂家都认可的客户服务中心维修故障手机。因手机需要返厂维修,汪某便提出要求保存手机内的个人资料,服务中心的服务人员在维修受理单上注明了“以厂家检测为准”的字样。10天左右后,手机被修复,并回到客户服务中心。
拿到手机后,汪某称,他所购手机虽然已经修复,但机内作为其个人资料的通讯录丢失,给他带来了不便和损失,于是起诉要求商家手机销售公司和厂家通讯公司按原价退还价款1700元,同时要求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通知,告知他的亲朋好友及时与他取得联系。
开庭中,原告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以证明他手机里的个人资料丢失。对此,被告商家手机销售公司认为,故障手机已由客户服务中心按三包规定修复,而原告所诉手机因维修丢失了数据没有证据,所以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通讯公司则认为,诉争手机是由被告销售公司所销售的,由他们授权的客户服务中心修复的,手机内是否有数据,他们并不清楚。通讯公司也提出,除非原告对其主张加以举证证明,否则不同意其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手机确有质量问题,并已经有关售后服务中心按三包规定修复,所以原告理应将手机取回使用。原告要求按原价退货的主张,应予驳回。对于原告所提因维修手机致使其个人资料丢失而要求二被告登报通知的请求,虽然原告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但缺乏可信度,而原告又未举出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证实,所以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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