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天津市一业主通过中介将自家房屋卖予他人后,在依约将房屋腾空前却发现屋内物品丢失,遂怀疑是买主所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由此告上法院。两审之后,法院认为,卖主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屋内物品丢失系买主所为,故卖主不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卖主双倍返还买主定金计6000元。
2004年10月底,邓某将自有的坐落于本市河东区的一套楼房交由一家房屋信息部代卖,并将该房屋钥匙交给该信息部以备看房。11月28日,邓某与买主孟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邓某收取孟某定金3000元,将房屋作价28万元卖予孟某,同时约定邓某在收取孟某定金后15日内将房屋腾出。12月8日,邓某发现其住房内部分物品丢失,即怀疑孟某自行配钥匙看房,遂不同意将房屋再卖予孟某。为此,双方诉讼至法院,孟某诉请邓某双倍返还定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该买卖房屋合同已无法履行应予解除,遂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告邓某返还原告孟某定金3000元。
宣判后,孟某不服,以其看房是通过中介所为,丢失物品与己无关,邓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为由提起上诉。邓某则对此辩称,孟某配制邓某家钥匙致其屋内物品丢失,孟某违约在先,因此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孟某上诉请求。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孟某与邓某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现邓某提出孟某私配涉案房屋钥匙,要求解除合同,证据不足以证实邓某的主张,故邓某不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孟某要求邓某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