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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国家劳动保障部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做出调整,废止了原劳动部在1994年颁布实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重新制定了新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并以部令的形式公布,新的《管理规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据了解,今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将继续执行《就业证》管理制度,对就业证实行行政许可和登记备案制度,并采取用《就业证》备案制度替代原来的延期和年检管理办法,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要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颁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从10月1日起,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劳动保障部新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本市就业手续。今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本市就业的,都要按新的管理规定办理就业证,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还要与聘雇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签定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经许可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将受到法律保护。
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凡原《就业证》有效期在今年10月1日届满的,需继续延长聘雇就业期的,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备案登记手续。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将按照劳动保障部新的《管理规定》,更加便利地为在津就业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
新的《管理规定》在便利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其中,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以及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外,而且,还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处以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的处罚。据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还要制定台、港、澳居民在津就业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相关细则。
相关链接:新《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下面三类人员: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新的《管理规定》要求内地用人单位要与聘雇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签定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取消《就业证》延期、年检等手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聘雇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对于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新的《管理规定》要求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按照新的《管理规定》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的,应由用人单位应当向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为台、港、澳人员补发就业证。要求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用人单位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及时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港、澳人员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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