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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司机高某与某公司1995年签订了为期20年的劳动合同。然而,10年之后公司提出与其终止合同。理由是2002年双方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已到期。而高某认为,10年前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应继续履行,因此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高某能打赢这场官司吗?老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所有这些疑问还要等法院做出判决后才能解开。
据了解,今年39岁的高某,在某公司所属车队担任修理工多年,从2001年开始担任驾驶员。他与被告公司于1995年签订了期限为20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公司要求高某再次签订岗位劳动合同,高某表示,1995年签订的合同还未到期,不应签新的合同。而公司表示,高某的岗位已变动,需要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不签就意味着没有岗位,高某信以为真。但是,现在公司因故提出终止与高某的劳动合同。高某认为,其与公司1995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应继续履行,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继续履行1995年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被告方面表示,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法庭不应支持其请求。2002年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是对原合同的变更。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经协商后可以变更合同。本案对合同的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而且该合同已经履行。双方的新合同是对原合同进行部分修改,而不是完全变更合同,因此双方都应履行。如果原告主张新合同无效,应通过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或经法院确定。
原告代理人称高某是在被胁迫、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新合同的。而且,新合同严重违反了劳动部颁发的《劳动合同签证实施办法》中强制规定的“签证时双方当事人应到场的原则”。高某在签订新合同时本人未被要求到场,也没有委托人到场,也没提供身份证明。因此新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由于被告拒绝调解,主审法官宣布,将在细致审理的基础上择期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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