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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一对中年夫妇与孩子的奶奶共同住在老人承租的两居室公产房中,可夫妇俩与老太太却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矛盾。为此,老太太起诉要求儿子儿媳腾房。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考虑到被告方另有住房,所以判决其腾房后,迁往由老太太之子出资购买的地处本市河西区小海地的房屋居住。
据了解,年逾六旬的裘老太是一位退休老工人,在她名下承租着一套两居室的公产房。其子廖某和儿媳祝某一家三口与裘老太同住这套公产房。可两代人之间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而早在1998年8月,被告廖某就在原工作单位得到一套坐落于本市河西区小海地的单元房,廖某为此交付购房款2.4万余元,只是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该房现为空房。
法庭上,裘老太责备作为被告的儿子和儿媳在与自己共同居住期间,不仅不履行赡养义务,反而经常对她恶语相加,致使自己无法正常生活。所以才起诉要求他们立即腾房。而二被告则当庭辩称,他们夫妇于1995年7月结婚,后是由于裘老太本人考虑他们住房距单位太远,并主动提出让他们小两口与其同住的。在共同居住期间,双方关系一直保持得很好,只是最近才因琐事而产生矛盾。由于他们的孩子在和平区上小学,况且他们一家也别无其他住房,所以他们不同意腾迁。
法院经审理认为,裘老太作为老年人其合法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她承租诉争公产房,廖某和祝某夫妇二人作为晚辈,与老人同住,既应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长辈,更应在精神上对老人予以体贴和慰藉。可廖、祝夫妇俩却在与老人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经常与老人发生矛盾。考虑到二被告在他处另有住房,具备腾房条件,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起见,法院认为他们应立即腾房。据此,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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