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该规定将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规定》指出,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信访人提出涉及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协商确定负责处理的行政机关。
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负责处理的行政机关。
个别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煽动、串连、胁迫、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或者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信访工作都有啥规定
昨天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并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报特此摘要刊发部分内容,方便群众了解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
涉及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分别由各机关负责处理
依据《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信访人提出涉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负责处理的机关:1、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该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对其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处理。2、对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处理的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对其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处理。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该组织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行政机关负责处理。4、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任命或者派出该人员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5、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
五种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会
《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信访人提出的下列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者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
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属于重大群体性上访的;对重大事实认定有较大分歧的;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存在重大分歧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听证由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并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此外,信访听证参加人员包括信访人和直接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信访事项涉及的行政机关人员、证人、书记员以及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合议组组成人员。听证合议组由听证主持人、正在办理信访事项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和正在办理信访事项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组成,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
对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复查复核
《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请求有关机关复查、复核:
1、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请求复核。2、对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区、县人民政府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请求复核;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可以请求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请求复核。3、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复核的,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复查的,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举行听证得守规矩
《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举行听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听证举行前七日,行政机关将听证的信访事项、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3、信访人和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信访人和直接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听证,不影响听证的进行。4、听证的事项涉及多个信访人提出的共同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告知信访人推选代表。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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