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经过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占用道路的人应当交纳占路费和占路损坏修复保证金;未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申请人应当到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日前,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将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怎么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占用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占路费和占路损坏修复保证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清退占路市场、停车场,恢复道路设施功能。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五年内不准挖掘。因地下管线事故进行紧急抢修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其他原因确需挖掘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冬季不准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
预留道路桥梁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发展与建设应当坚持超前建设、协调发展、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交通标志、城市绿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和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与铁路双方的技术标准;应当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位置。桥梁上下游20米河道不能挖土《条例》规定,禁止任何损坏桥梁设施的行为,包括在桥梁上下游20米的河道范围内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在桥梁下停泊船只;船只通过桥梁时,碰、撞或者用篙杆点触桥桩,或者拴拉桥桩和纵横架;
在桥梁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摆设摊点、停放各种车辆;擅自在桥梁和桥梁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以及其他悬挂物等。
违反条例物品将被暂扣
违反本条例、不服从管理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违法机具、物品,强行拆除或者清除其违法设施,由违法者支付拆除费用或者以料抵工。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本条例规定的费用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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