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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2005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结算工作正在进行, 2006年春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即将展开。为了在教学用书征订工作中切实执行好“一费制”收费办法,天津市教委昨日下发了《关于在征订中小学教学用书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区县教育局和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严格按照征订目录征订,不得强行推荐;同时做好2005年秋季教材征订结算工作,做收费结算时必须出具“家长通知书”。
市教委要求,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市教委核准下发的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组织征订中小学教学用书,不得擅自组织征订目录中未列入的教材,不得预收书费。《目录》上的推荐教材(含音像材料),必须坚持学生或学校自愿选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推荐、统一组织征订,不得与必订的教学用书混征、混订。
市物价局、市教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政府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中规定,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课本、作业本收费实行总量控制、学期结算、多退少不补的办法。每学期初,学校应按照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一次收取;每学期末,学校分年级结算,课本及作业本费若有结余,应及时退还给学生。为此,市教委明确要求各区县教育局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要及时做好收费余额的清退工作。“一费制”中由市教委核定的教学用书(课本)的收费标准,是“根据选用的原则,按价格上限”统计核算的,所以大部分学生实际用书费用可能低于这一标准。因此,无论任何学校,凡“一费制”中课本费按标准收费与学生实际用书费用所差的余额部分,必须如数退还学生。各中小学按规定在学期末做收费结算时,要出具由教务、财务部门共同制订的“家长通知书”,通知书要备有家长签字的回执内容。
《通知》还要求,各区县教育局要责成具体部门进行专项管理,把好中小学教材征订及“代收代办”收费关。课本费余额包括“统一管理代办”的费用余额也应及时做好清退工作,严禁用于增订其他教材、教辅、报刊,更不允许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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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政府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市教委每学期公布中小学用书目录,其中:“国家课程”用书各年级均限定每个学科各选用1种;“地方课程”用书, 1-6年级均限定2个学科各选用1种, 7-9年级均限定3个学科各选用1种。按照上述规定,各区县或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确定用书的品种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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