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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天津交管局公布了经过调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智能交通网或拨打电话23190122-60179、23304540提出意见和建议。
据悉,此次调整,取消了原交通事故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的8分、6分、4分和2分四个分值,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及交通违法行为严重、较重、一般过错程度,将过错比例分值分别确定为10分、7分和3分。其中,记10分交通违法行为21种,记7分交通违法行为103种,记3分交通违法行为51种,共计175种违法行为承担过错责任。
过错比例适用标准
-一方当事人具有“交通事故过错比例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情形,其他当事人不具有该标准情形,不论10分、7分或3分,均为全部责任。
-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交通事故过错比例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情形的,按计算分值确定责任。分值大的为主要责任,分值小的为次要责任。
-当事人具有“交通事故过错比例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同一档次分值的,为同等责任。
-当事人均无“交通事故过错比例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情形的,为交通意外,各方均无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不计算交通事故责任分值。
特殊情形责任怎样推定?
-发生肇事逃逸事故,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也具有“交通事故过错比例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中情形的,不论过错行为占有多大分值,推定肇事逃逸方为主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无证、酒后、驾驶拼装车、报废车、无号牌车等行为,行驶中被追尾撞击,不论过错行为占有多大分值,推定追尾撞击一方为主要责任,被追尾撞击一方为次要责任。其违法行为按规定处罚。
-一方当事人有无证、酒后、驾驶拼装车、报废车、无号牌车等行为,行驶中被逆道行驶车辆刮撞,不论过错行为占有多大分值,推定逆道行驶一方为主要责任,被刮撞一方为次要责任。其违法行为按规定处罚。
-一方当事人有条件保护现场,及时报案而未保护现场及时报案的,致使交管部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事实的,推定为全部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有条件保护现场,及时报案而未保护现场、及时报案,致使交管部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事实的,机动车一方为主要责任。
-双方均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驾驶人,有条件保护现场,及时报案而未保护现场、及时报案,致使交管部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事实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拒绝接受交管部门检验的,推定为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具有本标准其他情形的,推定为主要责任。
21种违法行为记10分
机动车驾驶人11种违法行为:
-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驾驶车辆违反右侧通行。
-通过有交通信号指挥交叉路口而未遵守交通信号。
-驾驶的机动车制动失效。
-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刮碰同方向行驶非机动车。
-机动车倒车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驾驶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路行驶。
-驾驶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品驾驶机动车辆。
-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非机动车驾驶人2种违法行为:
-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
-驾驶非机动车超越同向行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行人、乘车人和其他参与交通活动有关人员1种违法行为:
-行人跨越隔离设施或在设有隔离设施机动车道内行走。
高速公路行驶7种违法行为:
-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在高速公路拦截行驶车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在车行道内停车。
-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减速车道超车。
-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行驶。
-在高速公路行驶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
-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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