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市卫生系统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紧紧抓住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深入进行整改,向社会推出“五坚持、五制止”服务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社会承诺落到实处。
一、坚持规范诊疗,制止乱检查。一是实施临床治疗规范。编制我市临床疾病诊疗规范、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大型设备检查标准,对每一种疾病均制定诊疗标准和治疗原则,统一临床治疗、护理技术操作,严格掌握检查指征,控制大型设备检查。二是实施医疗机构管理评价指南。在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中,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程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考核内容和规范诊疗流程,为科学治疗、合理检查提供依据。三是实施检查项目规范。根据不同的病情,规范检验血、尿、便三大常规的检查项目,治理检验、放射项目“大套餐”。在我市部分医疗机构间实行放射学检查诊断结果和检验结果相互认可,实行检验报告和放射诊断结果“一单通”。首批分别确定十几所医院的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血糖、血酯和部分免疫项目的检验项目报告和普通X光检查、计算机放射成像系统(CR)检查、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CT)检查、核磁共振成像(MRI)检查4项放射学诊断结果,在患者符合规定原则的前提下,在全市医疗机构“通用”。
二、坚持科学用药,制止大处方。一是严格考核标准。由医院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禁止医药销售代表进入各科诊室推销贵重药品。采取处方合格率、药品使用合理性与科室及个人综合考评、奖惩措施挂钩的办法,防止不规范用药行为。严格控制医院门诊次均费用、住院患者日均费用和药品收入,并把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和医院上等级的考核项目。二是严格控制药品使用。根据患者病情和需要,在坚持合理使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能用国产药的不用进口药;能用普通药的不用贵重药。为了抑制药品“回扣”,对某一种药物在医疗机构使用中异常增量者停止购进。三是严格督查抗菌药物。参照中华医学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我市临床抗菌药物治疗原则,规范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对我市三级医疗机构定期检查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情况,不合格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严格限定抗菌药物使用,对价格贵、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需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职称、任职资格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三、坚持物价监督,制止乱收费。一是健全物价管理系统。各医疗机构设立专门物价部门,并配备专门物价员负责物价管理、接待患者投诉,确保严格执行物价政策。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取消11项医疗收费项目,对28项医疗收费项目内涵予以规范及明示。二是健全物价查询系统。为方便患者查询物价,各医疗单位以滚动大屏幕、电子触摸屏、明码标价牌等方式明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设立物价咨询台接受患者查询。三是健全物价监督系统。为增加医疗收费透明度,方便患者监督,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为门诊、住院患者提供统一格式的医疗费用清单。二级以上医院提供住院患者医疗费用清单率、医务公开率、医疗价格公示率要达到100%。
四、坚持温馨服务,制止冷硬顶。一是实行对服务态度恶劣者处罚制度。对患者服务态度差,存在“生、冷、硬、顶、推”行为的医务人员,情节较轻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者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二是实行基础服务质量管理。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基础服务工作的通知》,率先在全国实施“五要五不得”医疗服务规范。加强卫生相关信息交流,增强医疗信息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卫生信息,包括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医药费用、单病种信息、行业作风等32项内容。三是实行便民服务活动。针对社会困难群体的就医问题,坚持深入开展“面对面问疾苦、实打实解病痛”活动,提倡开设便民门诊、实行一元挂号,党员主任挂牌服务,方便困难群众就医。为社区居民进行义务咨询,定期慰问低保户和孤老户,与社区特困户建立长期资助关系,解决城市困难群众就医问题。
五、坚持廉洁行医,制止收红包。一是执行医德规范告知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在医院醒目位置明示“医师拒收‘红包’自律承诺书”,对新入院患者及家属进行不收受“红包”的宣传。患者住院时或接受手术治疗前,医患双方应当签订《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不赠送、不收受财物责任书》,并纳入患者住院病历档案进行管理。二是执行医德医风责任书制度。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签订局、院、科三级《医德医风责任书》。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需手术治疗患者或其家属进行手术前谈话时,应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同时在场。三是执行逐级追究领导责任制度。将遏制“红包”问题纳入医疗机构各级领导、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并实行逐级追究领导责任。对暗示索要“红包”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医师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对公开索要“红包”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吊销其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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