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该院日前出台的《关于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今后,到广东省高院打官司的当事人或其律师、代理人,不仅能在庭审中看到法官;在审判和执行程序的任何阶段,只要符合4种情形,都有权约见办案法官。
其中,可申请约见的人包括: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接受约见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或执行人,或合议庭其他人员。
符合约见的4种情形是:1.当事人审判或执行程序中有调解或和解意向;2.当事人审判或执行程序中,因情况紧急,需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采取执行措施;3.庭审后、审判前,当事人发现可有影响案件裁判的新证据而需申请再次开庭;4.其他对审判或执行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为方便当事人约见法官,《规定》设置了两种途径:一方面,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到广东高院立案庭直接填写《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申请表》。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直接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只需在传真件上注明申请人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案号、约见法官的姓名及所在部门、申请约见的理由等即可。
如当事人到法院申请约见并且符合条件,一般可安排当天会见;通过传真申请的,有关部门将在收到立案庭通知后2天内决定是否接受约见,并将会见时间、地点告知申请人。
广东信利盛达事务所律师黄明彪表示,如该制度能顺利实施,可推动当事人和经办人之间充分交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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