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交涉未果诉至法庭 法官认为居民的生活安宁权应得到依法维护
因为超市工作人员的失误,居民李某的宅电变成了一家超市的投诉电话。日前,李某为此将超市告上法庭,称超市此举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昨天,受理此案的东丽区法院程林法庭法官首次提出生活安宁权的概念,认为李某被侵犯的是生活安宁权,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自今年年初开始,李某一家经常接到陌生人打来的投诉某超市的电话,他们感到莫名其妙的同时,也很受困扰。因与该超市交涉未果,李某提起了诉讼,要求超市停止侵权,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某超市承认曾误将李某的宅电作为超市投诉电话印在购物发票上,现已将号码更改,希望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原告调解解决。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以前,此类案例也曾出现,业内所争议、探讨的并不是法院如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是侵权行为到底侵犯的是哪一种民事权利。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一些特殊纠纷所侵犯的权利,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受害当事人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昨天,东丽区法院程林法庭的法官就此案分析说,从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范围的规定来看,李某被侵犯的权利很难简单地归入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或是人身权中,法律也没有明确界定此权利的归属。这位法官认为,李某被侵犯的是一种生活安宁权。他进一步解释说,人们享有自己独立的生活空间,享有适于生活的生存环境,有权拒绝外界的干扰。而本案中,超市误将李某的宅电作为投诉电话印在购物发票上,而导致李某一家的私人生活秩序受到侵害。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这种规定,但《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位法官认为,生活安宁权实际上也是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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