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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8年前,军军的父母离婚时协议约定军军由母亲抚养,军军的父亲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8年后,已经上小学的军军起诉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目前,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而状告父母的案件不断增多,但像军军父母这样离婚时协议排除一方的抚养责任的情况却非常少见。日前,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依据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军军父亲的给付能力,判决其每月给付军军抚养费500元。
据了解,8年前,军军的父母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军军由母亲抚养,父亲不承担任何抚养费。但8年后,军军已上小学,教育费、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支出不断加大,军军的母亲每个月还要负担400元的购房贷款,已经没有独自抚养军军的能力,于是军军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军军的父亲在法庭上辩称,其同意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但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收入和赡养老人的需要,每月只能给付原告抚养费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可以由双方协议。但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以年龄增长,教育等经济支出加大为由,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合理合法,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双方未能就抚养费具体数额达成一致,法院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抚养费的具体给付数额酌情确定为每月500元。
对于不断增多的此类案件,主审法官进一步分析指出,大部分案件的起因都是由于当初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过低,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而此案中这种协议排除一方的抚养责任的情况非常少见。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是因为上述协议和判决中的原定数额,是根据离婚当时子女的正常需要和父母的经济情况确定的,如果后来情况发生变化,子女的需要有所增加,父母在经济上又有此能力,那么就应根据新的情况,满足子女提出的合理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条件一般为,子女因疾病、升学等实际需要有所增加,原数额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子女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数额适当,要求合理,对方有给付能力的。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适当增加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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