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62岁的张某曾任天津市某房屋建筑公司三分公司经理,2000年3月10日被免去经理职务,但受单位委托,仍负责处理其在任期间所经办的未了事宜。他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所有的坐落于中山门的一套房屋以15万余元的价格出卖,并将卖房款据为己有。
日前,天津市二中院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房屋变卖,并将房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