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在粮油店打工的便利,一男子伙同另两人窃取单位大米、白酒等价值2万余元。得手后,三人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赃。日前,这三人均被天津大港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处以有期徒刑,5名收购赃物者也分别被处罚金。宣判后,三名行窃男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被告人曹某、陈某、金某均系外来打工人员,其中曹某系本市大港某粮油经营部搬运工。今年2月至4月间,曹某利用工作之便,事先偷配了该经营部仓库钥匙,后单独或伙同陈某、金某,窃取大米289袋、白酒3箱,价值2万余元。其中陈某参与盗窃6次,金某参与盗窃5次。得手后,3人分别找到大港区其他三家粮油店老板窦某、张某、崔某、一家塑钢厂老板高某和某街居委会书记白某销赃。窦某等5人在明知大米为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陈某、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共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曹某、陈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金某盗窃数额较大,应依法予以惩处。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行为负责。陈某、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窦某、张某、高某、崔某的上述行为,均已构成收购赃物罪,考虑到案发后5人积极退缴赃物,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金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法院以收购赃物罪对5名收赃者分别处以1.5万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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