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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正式列入国家立法计划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突破水资源和能源的瓶颈制约,并有效改善环境质量,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之策。我国的循环经济正处在一个从理论研究、战略规划向生产实践转化,从小范围试点和示范向较大范围推广的发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指出。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科技部等已联合确定了第一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这些“国字号”的试点单位包括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7个重点行业的42家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4个重点领域的17家单位,国家和省级开发区、重化工业集中地区和农业示范区等13个产业园区,资源型和资源匮乏型城市涉及东、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10个省市。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吴晓青说,自1999年在广西贵港开展全国首家生态工业园区试点开始,国家环保总局又先后在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对传统工业区进行生态化改造。2003年以来,在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展循环经济试点。17个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中,西部地区6个,超过三分之一,东部和中部地区11个。
“国家环保总局主要在制糖、造纸、化工、钢铁、冶金等行业开展了试点。这些园区通过各系统之间中间产品、产品和废物的相互交换,使园区内资源得到最佳配置、废物得到有效利用、环境污染降低到较低水平、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进而拉动地区经济的发展。”吴晓青说。
目前,国家环保总局在8个省市开展了循环经济试点,包括辽宁省、江苏省、盘锦市、日照市、义马市、鹤壁市、贵阳市和武威市。这些省市通过引入循环经济理念,用生态链条把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消费、城区与郊区、行业与行业有机结合起来,改变了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辽宁省已有部分工业企业开始走上低消耗、低排放、高产出的路子,黑龙江、吉林两省目前也已积极展开这方面的探索工作。
河北一些地方开展的循环经济试点已开始见到成效。石家庄市实施循环经济试点一年来,已带来27亿元的经济效益。
江苏省已有1037家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108家单位开展循环经济试点。
同时,循环经济法已经正式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组织起草。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说,希望通过制定这部法律,明确政府和有关主体发展循环经济的义务和责任,确立必要的行政强制、经济激励和自愿行动的法律规范,以形成一个由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等构成的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为我国循环经济的实践探索和创新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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