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顾客任某到天津家世界王顶堤超市购物,将电动自行车存放在超市门口的停车场,购物完毕准备骑车回家时发现自行车不见了,他认为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保管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据此将家世界总店、家世界王顶堤分店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日前,本市南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2005年6月2日,原告到被告处购物,将其花1750元买的电动自行车存放在被告指定的停车处,在原告购买完商品后,发现电动车丢失,随后,原告及时报警并同时与被告工作人员进行协商,现原告丢失的电动车仍未找回,与被告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75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的代理律师辩称,被告方对原告丢车的事实并不清楚,此事也无法核实,且原、被告之间未就涉案电动车形成保管合同。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律师提交了5份证据,其中包括事发时的超市购物小票、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和回执单、电动自行车发票一份及两张家世界超市门前停车场的照片,用于证明被告指定的存车处。
对此,被告律师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该车存放在被告的停车场内,且被告未提供存车凭证,是因为原、被告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合同。购物小票仅能证明原告当日到被告处购物,并不能证明其他事实。接警记录和回执单也只能证明原告报案,并不能证明丢车的时间、地点、原因。而原告提供的自行车发票上的客户名称一栏空白,因此不能证明原告是该车的所有人,也不能证明原告丢失的与发票上的是同一辆车。就原告提供的照片仅反映出被告提供了车辆存车场地,不能证实被告方提供了存车服务,因此不能证实被告就原告丢失的电动车负有保管义务。
原告律师认为,消费场所为顾客提供免费停车场所,在某种程度上也起到了增加营业额的作用,部分消费者也是基于此种“方便”、又看到有保安人员巡视,才毫不担忧地前往购物,这已经成了双方默认的一种交易习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丢车事件,消费场所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后,原告律师向被告方提问:“超市门口的停车场不给存车证明,是否也为丢车后不负责任埋下伏笔?”
最后原告律师表示:“我很遗憾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该车存放在被告处,但请法官考虑证据的相关性、相连性,酌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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