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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原天津市某银行津南支行行长赵某涉嫌侵占14万元资金一案日前在津南区法院开庭审理,赵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据介绍,被告人赵某现年50岁,大专文化。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于1996年6月至1999年5月间担任上述职务。1996年8月,赵某与本市某典当行经理朱某商定,由其所在行向本市某集团(某典当行上级单位)下属的分公司贷款200万元,该款交由朱某所在的典当行进行经营活动。后朱某所在典当行联系到用款单位,对方同意付“高息”。这笔“买卖”,一次放出去150万元。通过“分成”,赵某所在行得“利息”9万元,被赵某占为己有。
另外,1996年,赵某还将其行中的国库券租借给某典当行,该典当行在赵某要求下,将5万元租借费现金给付该行,但此款一直存在该单位的账外账上。1998年底,该行将会计刘某解聘时,赵某将此款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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