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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消费者陈先生购买被告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后,却没能如期入住新房,此外用电及宽带网预留端口等配套设施也迟迟没能到位。陈先生于是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5000余元、配套设施逾期运行违约金600余元、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313元,同时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产权登记义务、继续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安装宽带网端口义务。
据了解,原告陈先生于2003年6月购买了被告房地产公司开发销售的商品房一套。陈先生与被告以被告为甲方,陈先生为乙方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三条“商品房交付日期”约定,甲方于2003年7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合同第五条规定,除遇不可抗力,甲方如未按约定如期交付商品房,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合同仍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的万分之一向乙方交付违约金。同时双方还对商品房配套设施的运行日期等做了具体规定。被告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3月将商品房交付原告,共计逾期194天。半年后,小区的正式电才接通,宽带网预留端口也未能兑现。此外,原告至今也未能取得产权证,按照合同约定,此项违约金数额为313元。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5000余元、配套设施逾期运行违约金600余元、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313元、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产权登记义务、继续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安装宽带网端口义务。
该院法官指出,因为逾期交付商品房等开发商违约的情况导致消费者与开发商对簿公堂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并不是每一个消费者都能如本案的原告陈先生这样获得胜诉。究其原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能明确地规定违约细则是消费者败诉的主要原因。因此法官提醒消费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请专业人士为自己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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