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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高先生将新房交给被告装修公司以“全包工半包料的方式”进行装修。不料入住后时常感到头晕、恶心。高先生于是找了一家鉴定中心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结论是新房内的甲醛、苯、氨等好几项指标都超过了国家规定。高先生于是将装修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为被告的装修行为仅是造成原告高先生家空气质量超标的可能原因,而非唯一原因,因此驳回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4年3月,原告高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年4月与被告装修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承揽合同》,约定被告装修公司对高先生购买的房屋以“全包工半包料”形式进行装修,施工时间为期一个月。施工完成后,高先生一家住进新房后全家人均感到头晕、恶心。一个月后,高先生自行委托北京室内装饰环境检测中心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室内空气中甲醛、苯、氨等均超过《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标准值。高先生为此多次找装修公司解决未果,就来到法院要求装修公司承担检测费用及空气治理费等合计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装修合同中约定由被告以“全包工半包料”形式为原告的房屋承做装修工程。原告委托鉴定单位对房屋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虽能确定房屋的空气质量存在问题,但无法确定是否是由装修人员所购买的装修材料不合格,造成空气质量存在问题。故被告的装修行为仅是造成房屋空气质量超标的可能原因,而非唯一原因,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空气质量超标一定是被告的装修行为造成。故被告尚不能承担因装修造成空气质量超标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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