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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从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本市最新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的经办管理方案出台。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根据新的管理方案,市社保中心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准确核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参保险种、综合费率。本市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也应按照不同的参保险种、综合费率准确核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类人员可参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保
托管中心托管的退休人员,应参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困难企业职工未参加医疗保险,其退休人员可参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2003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在街道、职业介绍机构或分中心个人缴费窗口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003年6月30日以前裁定破产,破产时企业未按规定为其预留社会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应参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以及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分别参加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和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按照2%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险种不同综合费率迥异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雇用的各种临时用工,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综合费率为39.3%至46.5%。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综合费率为37.8%至43.5%。
机关单位中合同制工人,应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综合费率为34.1%至38.8%。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综合费率为38.1%至43.8%。
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综合费率为10.1%至14.8%。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综合费率为7.1%至11.8%。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综合费率为22.5%至24%。
具有城镇户口的社会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综合费率为28.3%。
客运出租行业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综合费率为32.3%。
劳务派遣组织、公益性公司与服务型企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综合费率为39.3%至40.8%。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享受养老、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综合费率为31%。
交通协管员与小额贷款协管员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补贴,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综合费率为37.8%。
劳动保障协管员及托管中心“ 4050”工作人员,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综合费率为37.3%。
托管中心托管的缴费人员(大病统筹),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综合费率为34.3%。
托管中心托管的缴费人员(基本医疗),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综合费率为40%。
托管中心托管的缴费人员(基本医疗趸缴),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人员距退休年龄的时间、每年递增10%的缴费基数及5.7%缴费比例,一次性趸缴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月缴纳的综合费率为34.3%。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新规定
用人单位职工: 2006年11月1日前办理退休的,其实际应缴费年限应为2001年11月至其退休时间。 2006年11月1日前应当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不足实际应缴费年限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实际应缴费年限。
2006年1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应当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5年实际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中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以上规定,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其实际缴费年限,合计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缴纳医疗保险人员: 2006年11月1日前办理退休的,其实际应缴费年限应为2001年11月至其退休时间。 2003年7月1日后有养老保险缴费而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办理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不足实际应缴费年限的,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齐实际应缴费年限。
2006年1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 2003年7月1日后有养老保险缴费而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办理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齐5年实际缴费年限。
个人缴费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以上规定,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其实际缴费年限,合计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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